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1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二项总和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以被执行人谢**已履行案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到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