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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程*加系朋友关系。被告程*加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199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6月15日,月利率3%,但被告借款后从未支付利息,此后,被告又向原告再借10000元。2013年1月4日,原、被告另立《借条》一份,确认被告借到原告7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因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程*加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程*加辩称,借款70000元属实,但本被告现在服刑,没办法还款。

被告马**应诉后未作答辩。

原告对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借条》原件2张,证明被告程**曾于199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2013年1月4日确认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标明前借条作废的事实。

证据3、《常住人口查询表》复印件两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诉至本院。其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又查明:被告程**曾用名程**,与被告马*勇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共同清偿。因此,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程**、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郑**借款7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程**、马**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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