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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一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建湖县,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返还借款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中国农业**海新华支行盖章确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被上诉人分别两次从该银行的账户转账8万元给上诉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可认定为该银行的所在地,即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属案件的实体审理范畴,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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