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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梁**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梁**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梁**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梁**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何**、梁**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何**、梁**负担。何**、梁**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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