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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温锦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温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丹*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温**;二、驳回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温**已预交),由罗**负担。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温**,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罗**从2004年1月1日起以本金600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温**支付利息是错误的。罗**提供的证据显示:罗**于2013年9月17日向温**借款60000元,并约定2013年年底清偿,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利息。逾期前,罗**曾就该笔借款找温**协商暂缓还款,温**口头答应由罗**资金宽裕后再偿还,双方亦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利息。2014年10月9日温**在毫无征兆的前提下直接诉至法院,并要求罗**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原审法院认定罗**应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罗**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温**支付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温**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温**答辩称:罗**称温**曾口头答应暂缓还款不实,毫无依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二是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未偿还的。本案中,《借据》明确约定借款60000元于2013年年底清偿,这实际是对借款偿还期限的约定,符合第一种情形,罗**应无条件向温**偿付逾期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六条规定:“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定于2013年年底之前还清”,即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温**主张罗**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罗**上诉认为双方对逾期还款达成口头协议,并主张自温**起诉之日才应支付利息,因温**对此予以否认,罗**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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