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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陶**、原审被告邓**、邓**、原审第三人陶巨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其与邓**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借款本金1356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陶**;二、邓**、邓**在继承邓**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陶**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2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20.21元(陶**已预交),由陶**负担2318.21元,由关**、邓**、邓**负担13502元,关**、邓**、邓**负担部分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陶**,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文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三份借据约定的月利率2%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邓**实际上已支付部分利息给陶**,故原审判决判令关文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陶**明显不公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关文剑自2013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邓**、邓**、原审第三人陶巨南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关文剑应当向陶**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涉案借据分别于2012年7月8日、2012年7月15日、2012年7月26日、2012年8月15日出具,借据上明确约定月息按2%计算,换算为年利率即24%,而2012年7月6日中**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5%,涉案借款距一审起诉日已超过六个月,距一审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已超过一年,因此,邓**与陶**约定的月利率2%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审法院判决关文剑按月利率2%向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文剑上诉主张邓**已支付部分利息给陶**,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诉认为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上诉人关文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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