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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卢**,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如下: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0日至法院确定的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卢**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卢**在2010年3月20日亲笔作出承诺,其所欠债务与刘**及家人无关”、“刘**能够证明涉案债务为卢**的个人债务”。陈**从来不知道卢**与刘**之间有任何财产约定,也一直没有收到刘**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判决驳回陈**要求刘**对卢**的欠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错误,对陈**不公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刘**对卢**借陈**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与刘**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卢**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该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从根本上来讲,夫妻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只能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本案中,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刘**与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刘**提供的借款人为“卢**”的诸多借据及借款协议复印件可知,卢**在向陈**借取涉案款项前后短时间内还不断向他人借取三万、五万、七万、十几万等数额不等的款项,结合刘**提供的卢**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本院认为刘**主张涉案借款系卢**赌博之用,而未用于家庭生活,具有说服力,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刘**无须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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