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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允来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允来因与被上诉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关允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丁**归还代付的土地租金20175元及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欠款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64.69元(丁**已预交),由关允来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允来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关允来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的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审判决关允来向丁**支付从2014年1月22日至付清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关允来向丁**归还借款45175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丁**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丁**于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关*来应否向丁**支付逾期利息。经审查,关*来于2013年1月31日出具欠据,确认欠丁**借款及2010年上半年土地租金代付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原审判令关*来归还上述款项并参照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丁**起诉要求关*来还款之日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关允来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关允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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