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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欧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本案只能依据合同履行地原则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向其偿还借款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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