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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7元(郭**已预交),由郭**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对于借款情况,一审法院主观认为郭**在一审庭审时存在两次前后矛盾的陈述,而事实上,郭**庭审中已反复强调霍**的借款是从2008年开始多次所借,每次20000至60000元不等,均是现金交付,累计至2011年1月5日所欠借款为450000元,并于当日签订还款确认单,该还款确认单是郭**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要求霍**签订,基于好朋友的信任关系,之前的借款并没有要求霍**出具欠条。一审庭审中,郭**首次面对法庭询问难免紧张,加上一时误解所问的问题而答非所问亦实属正常,之后已作更正,一审法院却认定郭**陈述前后矛盾。其次,对于借款金额,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60000元+53500元+450000元相加关系,而是60000元+53500元+其他u003d450000元的关系,双方之所以在律师见证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金额为260000元,主要因为郭**了解霍**因赌博在外欠下巨款、难以偿还债务,而双方系多年的好朋友,郭**借出的款项一部分是自己的,一部分是父母的,即使将自己部分免除,父母部分无论如何都应当归还。以上理由在一审庭审中已做说明,但一审法院却得出自愿免除近200000元债务不合常理的结论。二、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郭**的举证责任过重。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而且是熟人之间的借款,现实中,双方一般只签署借条,甚至没有借条,借款人并不会在收到款项后再向出借人另行出具收条。因此,借条即本案中的还款确认单同时起到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应认定出借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对于其主张的债权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在霍**未能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时,要求郭**3天内出具5、6年前银行取款回单或明细以证明郭**出借款项的事实,否则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合理。郭**无法提取银行1年以前的交易记录,而且借款以现金交付,部分现金并非从郭**本人银行账户提取,多年前的取款回单难以保存。郭**一审中不但提交了还款确认单,还有一份双方通过律师见证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而且霍**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已还24000元),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一审法院在认定还款协议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前提下不支持郭**的诉讼请求,于*不符,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郭**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霍**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霍**答辩称:郭**在上诉中称实际欠款为450000元,但是在一审期间却将53500元与450000元两笔款项分开陈述。郭**对欠款金额表述不一,可见本案借款不真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霍**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郭**主张其与霍**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应举证证明已将本案借款交付霍**。本案中,郭**关于交付借款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另外,郭**在自有资金有限、霍**尚未归还之前借款的情况下,仍持续出借霍**大额款项且不约定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郭**称其已经交付本案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郭**未能证实其与霍**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原审判决驳回郭**本案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34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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