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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佛山市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佛山市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退还刘**。保全申请费1921元由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刘**与李**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借据,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金**公司自愿对涉案债务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定范围,刘**与李**之间完全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及条件。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金**公司未作答辩。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李*新涉嫌集资诈骗确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刘**与李*新、金**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刘**上诉所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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