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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佛山市顺**有限公司,周湛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刘**、周**、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高**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周**对高**司的第一项债务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北头组的粤房字第××号房产(土地证号:0*7,房产登记字号:0*8)的价值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10745元,由高**司、周**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刘**没有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及高**司股东决议同意借款等相关证据,且高**司亦无收取刘**的任何款项,故刘**主张向高**司出借款项没有依据。从银行交易单据只可看出收取案涉款项的主体为周**,且周**也确认其个人向刘**借款,故该借款与高**司无关。周**与高**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原审判决认定高**司是借款主体,处理错误。二、周**出具的《担保借款承诺书》无效。因为周**只是为高**司向刘**借款作出的承诺,但高**司并没有向刘**借款,故该承诺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刘**要求周**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借款主体为周**,周**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周**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刘**转账金额与周**出具的担保金额一致。周**除了口述之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其个人借款。原审确认周**以担保物的价值作为担保金额正确。刘**要求周**承担担保责任没有超过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周**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周**、高誉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将本案当事人周*荣误列为“周啓荣”,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除此以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借款人的主体问题,二是周**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借款人的主体问题。经审查,周**于2009年7月2日出具《担保借款承诺书》,反映高**司有向刘**借款500000元的意思表示。刘**于2009年7月20日转账500000元至周**的账户。鉴于周**系高**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由周**收取高**司的借款符合一般的交易惯例。虽然周**述称上述借款系其个人所借,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周**个人且刘**对此知情,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周**上诉主张借款人为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高**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刘**借款5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周**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由上所述,案涉款项的借款人为高**司,故周**以高**司未实际向刘**借款主张其出具的承诺书不具效力,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周**上诉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各方均未能举证证明高**司在向刘**借款时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双方构成不定期借贷关系。而周**出具的《担保借款承诺书》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刘**起诉要求借款人高**司还款,并要求周**依据《担保借款承诺书》承担担保责任,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因此,周**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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