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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郭**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郭**、一审被告冯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关键事实的《借据》有明显的伪造痕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系伪造,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且申请人无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审判决,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未被撤销或者变更,亦未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结合本案情况,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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