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借款人民币16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李**名下××路×号××××花园×、×、×幢×幢×房属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份额,但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登记在李**名下××路×号××××花园×、×、×幢×幢×房属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份额已被查封,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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