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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2014年八、九月期间,被告林*到原告吴**的宠物店里做宠物护理员,尔后,由原告联系培训老师并直接支付培训费,对林*等员工进行宠物造型等的业务培训。原告称培训后,被告要在原告的店里工作三年,做满三年培训费由原告负责;并由林*于2015年3月20日写下《借条》,内容为:今日借到吴**人民币壹万元。本案虽然是以借条的形式确认的借款关系,但实质上是劳动培训费用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应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受理。因本案尚未经过仲裁机构受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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