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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陈**、林*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陈**、林*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今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林*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陈**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83000元、200000元。被告林*迎对上述借款200000元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仍没有付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借款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立即付还原告借款38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林*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汕头市龙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3、《中国**头分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原件二份、《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陈**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83000元和200000元的事实。

4、《同意担保声明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林*迎对被告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被告辩称

两被告应诉后未作答辩及举证。

案经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于今年6月8日诉至本院,其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法,依法应予保护。由于上述借款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林*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付还原告蔡**借款383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3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陈**、林**负担。受理费原告蔡**已预交。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迳付原告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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