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申请执行张**、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张**、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庄**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万及诉讼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张**、庄**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XX园XX幢XX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XX园XX幢XX房产一套。

二、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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