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杨*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赖**款项20万元及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