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申请执行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丁**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倪*借款人民币316417.0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4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