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定诉被告欧**、广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定、被告欧**、被告广东**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2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