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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邝**因与被上诉人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一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邝**同意分二期共支付50万元给被上诉人喻**。第一期款项30万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支付;余下款项20万元于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若上诉人陈**、邝**未按约定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上诉人喻**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确认的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诉人陈**、邝**履行了上述约定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不再互相追究责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合共12450.5元,由上诉人陈**、邝**负担;

四、上诉人陈**、邝**与被上诉人喻**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应当事人要求制作本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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