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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一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不需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叶**共应向被上诉人黎*新支付款项32434元【包括本金22994元,利息8308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12月30日),一审诉讼费1132元】,上述款项上诉人叶**从2006年4月起平均分9个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3603元予被上诉人黎*新。(支付方式:上诉人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款项存入卡号为940037188803591277,户主为黎*新,开户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如果上诉人叶**在当月30日以前未按时支付该期应支付的款项,则被上诉人黎*新有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剩余未履行的本金加应付利息(应支付利息按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一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还款利率重新计算)。

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互相不得向对方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叶**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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