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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何**、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何**、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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