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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杨**、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廖**、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梁**、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廖**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795元,由梁**、杨**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杨**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不公。1.梁**向廖**借款时虽然是在梁**与杨**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时梁**并未与杨**商量,亦未取得杨**的同意,借款纯属是梁**的个人行为,杨**对此毫不知情。2.梁**与杨**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梁**长期不归家,双方经济独立。3.梁**长期沉迷赌博、吸毒,到处借债用于归还赌债、吸毒、挥霍,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借款应由梁**个人承担。4.杨**与梁**已经离婚,双方已就财产的处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均由梁**个人承担。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廖**答辩称:梁**的借款发生在梁**与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债务是梁**的个人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梁**没有答辩。

二审期间,杨**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1份)。

经庭审,被上诉人廖**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是梁健*与杨**之间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上诉人梁健*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

被上诉人廖**、梁**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梁**与杨**于2013年5月23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债务的处理约定为:梁**因归还赌债向案外人郑**的借款以及向案外人杨**的借款由梁**归还;梁**在外的债务一律与杨**无关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属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况,则应由提出主张的夫妻一方负责举证。本案中,涉案债务发生在杨**与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梁**在本案中所涉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亦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涉案的债务应认定为梁**与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虽然杨**与梁**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协议,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原审判决判令杨**与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若杨**就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梁**主张追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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