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聪诉被告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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