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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