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融**有限公司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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