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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何**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何**、梁**、刘**、梁**、梁**、梁**、梁**自愿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40000元给上诉人邵**,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95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上述费用共计11185元,由上诉人邵**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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