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何**、梁**、刘**、梁**、梁**、梁**、梁**自愿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40000元给上诉人邵**,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95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上述费用共计11185元,由上诉人邵**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