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容*红,萧**与潘**,梁**,萧**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容**与潘**、梁**、萧**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萧**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被执行房产为异议人和案外人陈**2013年6月购买的房产,是两人共同且唯一生活必需住房。另外,异议人月收入3700元,需扶养年事已高的父母及无劳动能力的14岁女儿。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异议人与陈**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xxx号xxx座xxx房及xxx层xxx号房产,不予评估、拍卖;保障异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容**与潘**、梁**、萧**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1959号-2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萧**与案外人陈**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xxx号xxx座xxx房及xxx层xxx号。同时,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所有居住、使用上述房产的人员在期限内迁出,本院拟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xxx号xxx座xxx房建筑面积91.98平方米,xxx层xxx号车房建筑面积5.09平方米。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萧**与案外人陈**共有,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由其两人与其女儿三人居住,产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3日。萧**与陈**为夫妻关系,于199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萧**与案外人陈**共有的房产,本院对该房产查封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因涉案房产为整体不可分拆的财产,本院对涉案房产整体评估、拍卖并无不当。上述房产总面积为97.07平方米,超过佛山市最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的要求,异议人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为由,要求本院对涉案房产不予执行的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萧**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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