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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区润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区润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人民陪审员梁**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区润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区润*因生意周转需要,经由谢**介绍向本人借款,借款全未收取任何利息,现被告区润*下落不明。现诉请判令:一、被告区润*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区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

借据3张,证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70000元、50000元,合计200000元。

被告区润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与原件相核对,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2年6月3日,被告区润*向原告张**出具借据,内容如下:现收到张**给予的款项共计现金80000元正,月利息为2%,本人保证在2012年9月3日前归还每月利息,到期还本若迟延还款即属违约,本人除应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须按所欠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2012年11月5日,被告区润*向原告张**出具借据,内容如下:现收到张**给予的款项共计现金70000元正,月利息为2%,本人保证在2013年1月5日前归还每月利息,到期还本若迟延还款即属违约,本人除应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须按所欠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2013年1月10日,被告区润*向原告张**出具借据,内容如下:现收到张**给予的款项共计现金50000元正,月利息为2%,本人保证在2013年3月10日前归还每月利息,到期还本若迟延还款即属违约,本人除应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须按所欠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如下内容:2008年至2013年在东方广场经营精品店,被告经营不锈钢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被告原本一次性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因当时现金不足,故先后分三次借款给被告;借款部分是从银行取款,部分是精品店内的现金。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未归还到期借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台民事案件,应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因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被告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原、被告未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应视为最密切联系地,涉案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关于本金,原告在被告未如约归还利息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向被告提供借款,对此原告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在被告未抗辩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解释予以采信。虽原告未能提供取款或汇款凭证,但涉案金额分别为80000元、70000元、50000元,属于合理的现金支付范围,且借据约定支付方式为现金,故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原告提供了借款200000元。涉案三份借据均只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时间,未约定本金偿还时间,故起诉视为主张,送达视为通知,被告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借款利息的主张,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三份借据均约定了“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明显高于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一次性主张违约金2000元,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主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区润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张**负担100元,被告区润潮负担4500元(该款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履行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区润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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