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招用冰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冯**诉陈**、招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招用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6921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招用冰名下位于××××××××××××××××××××××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佛山**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被执行人陈**、招用冰名下位于××××××××××××××××××××××××××号房产(产权证号×××××××,×××××××)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本院已发函至上述二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本院还向房管、土地、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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