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利*峰诉被告关**、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633元,财产保全费3253元,由原告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