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代理审判员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对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作出了明确约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原告立即将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但直至借款到期,被告未能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陈**立即向原告返还50000元借款本金;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5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