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诉被告王**、周**、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周**、招**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周**、招**的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