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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何**、何**、林志权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袁**与何**、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92107.6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282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8号楼3座203房(房产证号为0200227959))。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主动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8号楼3座203房(房产证号为0200227959))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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