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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杨**、区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杨**、区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任审判。两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异议申请,两被告不服本院作出的裁定向佛山**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民法院作出(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2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因生意需要于2011年开始向原告借款,由原告丈夫朱**于2013年7月9日向被告杨**转账50万元。两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2014年6月6日,双方就该笔借款补签借条,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区艳*以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溢言服装设计室进行担保。

两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被告区艳*以其个人经营的个体户进行担保,两被告须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12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杨**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9日,原告委托其丈夫朱**向被告杨**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2014年6月6日,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条载明:杨**今向朋友谭丽施借款50万元,借期为6个月,期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还清,如有拖欠欠款未还欠款人同意按所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导致诉讼,欠款人应承担产生诉讼的全部费用。此外,佛山市禅城区溢言服装设计室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章。

本院查明

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因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杨**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杨**清偿的借款本金50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问题。被告杨**违约给原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功能,但双方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区艳*的责任问题。案涉债务发生在区艳红与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区艳*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杨**、区艳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2月6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杨**、区艳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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