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申请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9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同期,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但该院至今未予回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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