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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煊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确认欠款。但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做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借款2万元收取现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本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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