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煊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下借据确认欠款。但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做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7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7日。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其中2万元借款通过转账至被告账号为62×××22的账户,另外1万元收取现金。同日,原告向被告的以上账户转账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本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