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许**、向可清、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许**、向可清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96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以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日起计至2015年2月2日止,未计算的利息结案时再另行计算)、补交本案受理费6520元、执行费用5905元,共计408425元,被执行人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许**、向可清、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08425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许**、向可清、黎志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或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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