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黄*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在惠州**有限公司的股权,现查封期限届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曹**在惠州**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一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置。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批长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