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共136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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