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勇诉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有银行帐户、存款。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元整(159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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