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勇诉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有银行帐户、存款。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元整(159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