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偿还欠款2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补回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郑**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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