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6元(原告预交838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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