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杨**、杨**、杨**、杨**、姜**、吴**、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作出了(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7、3068-6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如下财产及权益:1、杨吉祥、杨**、杨**、杨**、姜**、吴**、肖**所持深圳市**有限公司股权。2、姜**房地产。3、杨**房地产。4、被执行人杨**房地产。5、吴**地产权。6、肖**房地产权。现查封期限将届满,而案件正在再审(执行中止)程序,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吉祥、杨**、杨**、杨**、姜**、吴**、肖**所持深圳市**有限公司股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
六、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肖**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