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齐艳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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