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孙**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3346.68元(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计至2014年9月1日止,未计算的利息以后再另行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4604元、执行费用1469元,共计139421.68元,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孙**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39421.68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王*、孙**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或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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