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曾**申请执行惠州市**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清偿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552500元;后续利息以1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445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何*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名下十九套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526300元,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送达评估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评估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经评估机构作出回函答复,被执行人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评估也没有异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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