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黄**、李**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小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张**与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黄**,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学与何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邓*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许**与林伟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