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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黄**、李**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小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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